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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章程修改公告

2013-12-13 13:05:08

本基金会三届九次理事会对《基金会章程》内容做出的修改已于2013年12月13日经民政部核准。
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第三条中“紧密围绕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团结、组织有志为中国经济改革事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政府官员与实业届人士”
改为:
“紧密围绕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团结、组织有志为中国经济改革事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实业界等人士”。

2.第四条中将“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万元,来源于境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国际友好人士及团体的捐赠;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入”改为: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万元,来源于境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捐赠;国际友好人士及团体的捐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3.第七条(三)将原“从事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变为:
“按照规定,经批准从事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4.第十四条(三)中由“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变为: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资助和投资活动”。

5.十六条中将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改为“1—3”名

6.第二十三条(二)中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改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7.第二十八条(三)中将“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改为:“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8.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研究项目;
(二)举办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各种会议;
(三)从事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四)开展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咨询、培训工作;
(五)进行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中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经理事会批准的与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有关的其他各类活动。”改为:

“(一)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费用”。

9.第三十五条  将原“(一)一次性资助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改为:
                   
                  “(一)一次性资助在300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11.第五十条(一)中将“用于捐赠与中国改革与发展有关的研究机构”改为:
                     “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公益活动”。
           (二)中将“用于捐赠与中国改革与发展有关的研究项目”改为:
                     “用于捐赠与中国改革与发展有关的研究机构和项目”。

第七章 附则      
12.第五十二条中将“本章程经2005年4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改为: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4日第三届7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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