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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0-08-23 09:48:34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二)与关联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基金会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者组织发生的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或服务;

(四)有偿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非货币性交易;

(八)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第五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承担了应归属于关联方的成本或费用;

(二)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三)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四)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五)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基金会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及金额应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第八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的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和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应按照《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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