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勤俭节约方针,加强和规范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的有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原则
第二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并委托秘书长具体分管,财务部门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社团规定设计会计制度;坚持勤俭办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本会预、决算报告,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本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第五条 每年2月底以前,由财务部门编制出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经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后,向理事会进行汇报,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为强化对本会财务活动的监控,财务部门可随时向秘书长报送财务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和收支报表。
第七条 财务部门需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工作一般由本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列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成本。审计结果应符合《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四章 现金和支票管理
第九条 本会各经费账户的现金与支票仅限本会人员因公使用,一律不外借,更不得供私人使用。
第十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为:
1. 1000元以下的零星办公支出;
2. 在国内向不能转账的集体单位或个人购买物资或支付报酬;
3. 不能以转账支付的小额差旅费;
4. 工资和福利支出;
5. 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现金由出纳人员管理。出纳人员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按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超出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
财务负责人可以要求出纳随时盘查库存余额,以掌握现金使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二条 每月记账完毕,会计与出纳需核对现金余额表,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严格支票管理。支票与银行印鉴应分别保管,出纳掌握空白支票和财务专用章,会计人员掌握法人名章。使用支票时,应先由会计审核制单后交出纳,出纳根据会计的制单填写支票,然后由会计盖章核发支票。一般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时,应报秘书长批准。使用支票时,财务人员要详细登记支票号码及限额。支票使用人原则上应在领用支票的同时向财务提供收款单位开具的合法发票;如无法先行取得发票则必需在款项支付完成一个月内及时将发票送交财务,否则将按个人借款处理。
第十四条 除上述第十条规定的只能以现金支付的小额费用外,无特殊情况10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需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每月末会计与出纳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若与银行对账单不符需及时查明原因;如有未达账项出纳应制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六条 如有作废支票,出纳应保存废票和票根,单独装订或交由会计与财务凭证一同装订入册。
第五章 借款与报销
第十七条 借用支票或现金应填写借款单。经办人要按照借款单的规定项目,逐项填写清楚,注明单位、用途、金额,经部门领导审核并签字,交秘书长批准后,财务方可办理。借用现金5000元以上的,经办人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备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借用支票者应在使用支票后1周内,出差借款在返回后1周内持有关原始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的,应向财务申明理由,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拖延报销者,财务将不予办理其他借款及报销事项,直至借款销账为止。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单据或丢失的,应由当事人(必须为本会正式职工)写出说明,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或取得对方单位留存底联复印件后),并经处室负责人签字,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办理报销手续时,经办人必须逐项如实填写支出单据,并附上经办人签字的有效原始凭证,购买实物的还需由办公用品保管人员验收签字,然后送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经秘书长审批,会计据此制单证后交出纳付款。未经审核及领导未批准的单据出纳不得报销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后自行制作记账凭证。
财务人员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和审批手续,以及填写不清、不全的报销单据有权要求报销人重新办理,否则不予报销。每张报销支出单或记账凭证均应有关经办人员的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凡涉及部门公务支出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对财务人员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财务人员在理事会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财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循私情,全心全意为本会的业务工作和全体职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本会一次性超过5万元的行政支出,应及时向秘书长请示,经批准确认后方可支出。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及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原则上不能影响资助及公益活动支出款项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调研,重大投资活动要按章程规定由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由秘书长、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批示下达通知,财务部门据此办理发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年度业务活动及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后,交由财务审核并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财务部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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