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会三届十四次理事会对《基金会章程》内容做出的修改已于2016年4月28日经民政部核准。 修改内容如下: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中将“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改为“本基金会由7—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将“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4日第三届7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改为: “本章程经2016年1月22日第三届十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