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运行效率,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公文档案管理
第二条 本会办公室为公文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会公文档案卷存档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各部门、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机构的公文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档案管理的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我会的各类文件、对我会请示汇报材料的复函或领导批示;
2.会议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及讨论通过的文件;本会召开的各类会议文件资料;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下发的文件资料;
3.本会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协议、预决算报告、最终成果等资料;
4.本会对外签订和出据的各种合同、协议、介绍信和证明材料等;
5.本会对下属机构下发的各类文件与下属机构上报的各类文件;
6.反映本会各类活动的出版物、声像资料。
第四条 公文档案管理的分工
1.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我会的各类文件、对我会请示汇报材料的复函或领导批示等;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及讨论通过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下发的文件资料等;以本会名义对外签订和出据的各种合同、协议、介绍信和证明材料等;本会对下属机构下发的各类文件与下属机构上报的各类文件;反映本会级的各类活动的出版物、声像资料等;由办公室立卷存档;
2.本会召开的国内学术会议资料,本会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协议、预决算报告、最终成果等资料,由调研部立卷存档;
3.本会召开的国际会议资料、会员管理资料、由外联部立卷归档;
4.以各部门、各机构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文件,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对外签订和出据的各种合同、协议、介绍信和证明材料等,反映各部门各类活动的出版物、声像资料等,分别由各部门、各机构立希存档
第五条 公文档案类目(文件材料归卷的类别条目)由本会办公室统一编制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下发,作为各部门、各机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六条 归档范围:凡对今后本会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案卷,均列为归档范围。除人事档案外,各立卷单位都应按规定时间交由公文档案分工管理的部门归档,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保存档案。
第七条 归档时间:各部门立卷的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第二季度前向公文档案分工管理的部门移交。如确因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推迟归档时间。临时机构的案卷,待机构撒销时,案卷一次性向办公室移交归档要求:移交给公文档案分工管理部门的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清晰、具有保存价值;
2.案卷标題简明确切,并注明保管期限;
3.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案卷,均应填写目录和备考表,并装订整齐、牢固。
各部门、各机构移交档案时,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经手人在移交归档案卷清单上签字。
各部门分工管理立卷的档案,应将其目录在第二年一季度前提供给我会办公室备案,便于其他部门查找。
第九条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向公文档案分工管理的部门借用案卷阅时,需持借阅单据(包括:案卷名称、借阅人和借阅期限)经秘书长或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十条 本会印章由办公室负责掌管,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由财务室负责掌管。
第十一条 各种印章的使用批准权限:
1.使用本会会印章,一般情况下需经秘书长批准,遇到重大事项秘书长需请示理事长后批准;
2.使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授权财务室用于办理银行税务、电话收付费印鉴业务。如对外报表和材料需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用章,需按照使用批准权限规定经领导签字后由掌管印章单位办理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使用本会套印章(印模),应由使用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同志指定专人监督和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负责保管印章的间志要严格执行用印制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用印而主管领导不在时,必须先行电话请示,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办公用具、用品管理和配发
第十五条 办公用具、用品的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励行勤俭节约;
第十六条 对办公用具、用品的管理和配发权限:
1.每年度12月31日以前,办公室应根据本年度行政经费使用情况,制定下年度行政办公经费的人均标准及各部门行政经费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后,纳入本会财务年度预算;
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办公用品的购置计划,一并记入各处室行政经费额度。在行政经费额度内,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购置;因特殊情况超出行政经费额度的,由办公室提交秘书长审批;
第十七条 对办公用具的管理与配发
1.办公用具特指可重复使用的有关固定资产,诸如:桌椅、柜架、办公电器及其附件等;
2.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制定各部门办公用具的配备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具的配发、调整和管理,并进行登记造册;
3.各部门如需增添新的办公用具,可在每年度12月1日前,报办公室统一备案。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年度各部门办公用具的增添计划,报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具的采购和配发,其费用在本会财务的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与发放
1.办公用品特指一次性使用的有关流动资产,诸如:信封、纸张、笔墨、胶水、订书机(钉、针类)等;
2.每季度的前10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购置物品清单,由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采购和发放
第十九条 因公需要,借用本会录音机,照相机等物品,需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借用的物品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用后要及时归还。归还时经保管人员验收,确认完好无损方能退还借条。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借用人应予赔偿。上述物品非公使用一律不外借。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调离本会前,要到办公室办理发放到个人的办公用具和借用物品的清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第四章 电话、传真机和打印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话、传真机和打印机的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既保证工作通讯畅通,又力求降低通讯成本。
第二十二条 对办公场所电话、传真机和打印机的管理:
1.由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机和打印机设备的配置方案,经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2.为保证通讯畅通,禁止占用电话聊天;
3.禁止因私事拨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和发送传真,一经查出,话费由当事人支付。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执行,办公室和有关财务人员可根据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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