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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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考勤办法

2022-02-27 16:43:37

为维护基金会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以部门为单位进行考勤,各部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考勤员,具体负责部门的考勤工作。考勤员须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本部门人员考勤情况,妥善保管各种请假原始凭证,并于每月23日前将本部门考勤表(附请假凭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

(二)各部门工作人员都应自觉遵守考勤纪律,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支持和配合考勤员工作,主动提出个人考勤依据。

(三)考勤结果将作为计发工资、年度考核、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人员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下列情况视同出勤,但须在考勤中说明。

1.因工作需要外出办理公务;

2.公派参加的脱产、半脱产学习或培训;

3.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请假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工作者;

4)本人提出辞职或调离报告未获批准,擅自不到岗位工作者;

5)经查实,请假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情、涂改和伪造证明者;

6)旷工停发一切工资福利。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请假

(一)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凭医院相关诊断证明请病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上者,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全额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发放;

3.工作人员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

(二)事假

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以领导批准可请事假,因私参加各种非公派学习的,视事假对待。

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内的,工资照了,超过15天的,按日工资标准扣除工资。

(三)公假

1.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4岁、女23岁以上)且初婚者增加奖励婚假15天。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丧假3天。

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探亲假:工作人员在基金会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长期分居两地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探亲据点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但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1-4天路假。

4.产、育假

1)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可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男女双方均可享受,但总计不超过30天。

3)女职工除享受以上产假、奖励假期外,本人申请要求再延长假期的,须经基金会主要领导批准;

4)女职工有一周岁以内的婴儿需要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5)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5.以下情形可按公假处理,但须在考勤中说明。

1)工作人员参加其子女家长会的,凭家长会通知书请假;

2)工作人员婚前、产前检查及教育。

6.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工资照发。

三、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及待遇:

1.工龄满5年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每年休假7天;

2.工龄满15年或年龄35周岁以上的,每年休假10天;

3.工龄满25年或年龄45周岁以上的,每年休假14

4.凡身体的残疾的,假期可提高一个档次,但最多不得超过14天;

5.年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参加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者;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累计超过40天,或病、事假合计超过50天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如发生在当年的年休假之后,则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休假;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者,仍可享受年休假。

(四)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特殊情况经基金会主要领导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

(五)年休假工资照发。

四、请假批准权限与程序

(一)请假5天以下的,要填写“基金会工作人员请假单”(表样附后),按程序报批后,交人事部备案。

(二)部门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批准。

(三)一般工作人员主假,5天以内(含5天)报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请假,应严格按照请假程序提前1天办理手续。若遇特殊情况打电话、发微信或委托他人代请需说明原因,并在上班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五)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提交合同医院或领导批准就医的非合同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如在非合同医院看急诊,其病休证明应加盖该院急诊章。

(六)基金会领导请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销假

工作人员用假完毕后应及时到本部门报到,办理销假手续。如续假应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六、附则

(一)本办法如有与相关规定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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