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及日常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分为专业志愿者和普通志愿者两类。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或专项活动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计划,或者推荐志愿者人选,由综合部汇总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1.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3.年满十八周岁并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4.符合基金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各部门负责人推荐提出需求计划或直接推荐人选,申请人本人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后附个人简历);
2.综合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定志愿者名单;
3.综合部将拟签约的志愿者名单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4.与申请人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并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日常管理
1.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需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综合部建立专门的志愿者管理档案,用人部门负责志愿者考核和日常管理。
2.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形象。
3.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基金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参照《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者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各项补贴所涉及的个税由自愿者自行承担,基金会为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1.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专业志愿者每日餐补100元,交通补助80元,电话补助20元;
(2)普通志愿者每日餐补50元,交通补助40元,电话补助10元。
2.基金会志愿者分类如下:
(1)专业志愿者
专业志愿者指的是为基金会主要提供翻译、技术支持等专业性工作人员。
(2)普通志愿者
普通志愿者指的是为基金会专项活动主要提供礼仪接待、项目执行、后勤保障等短期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志愿者服务期限以《志愿者服务协议》为准。
第九条 基金会为专业志愿者和普通志愿者提供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服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期满,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部门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由综合部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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